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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发布时间 2008-05-08

                          如何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第七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推荐所辖区域内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著名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延续申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的复审申请;

  (三)审查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

  (四)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征询意见;

  (五)对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复审申请和延续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有关委员与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行为;

  (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七)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八)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经其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报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予以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自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作进一步的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征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主任不定期召集会议,审议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著名商标,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审议。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经出席审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予以认定,并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发布公告;未予认定的,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经认定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有效期满需保留“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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