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提供材料: 1、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 3、委托书; 4、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 5、作品原件或复印件;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2、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3、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二、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三、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四、我局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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