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通过司法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除提供侵权的有关证据以外,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的基本情况; (三)商标依法受保护的有关资料; (四)商标产品的基本经济情况; (五)商标产品质量的有关证据; (六)商标产品国内外分布、销售情况; (七)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八)商标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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